罗某与孔某本是好朋友,二人的媳妇又为同胞姐妹,这无形中更增进了两家的感情,然而多年亲密抵不过一万余元借款,两家人终成陌路。
孔某于1999年4月3日在罗某处借现金16050元,约定使用期限为一年,孔某给罗某出具了书面借据。借款到期后孔某未及时归还,双方多次发生纠纷。2002年12月15日,罗某之妻邓某要求姐夫孔某还钱,孔某拒还,双方发生争执,邓某将其姐夫孔某的两轮摩托车推走,该车系1999年4月以9000元购买的。期间多次争执未果,2009年12月15日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孔某返还16050元的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之妻在孔某未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将孔某的摩托车推走,该行为可以认定罗某同意孔某用该摩托车抵账,但该车的价值不足以归还完孔某所借的全部借款。由于孔某用摩托车归还了部分借款,故罗某要求孔某归还全部借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孔某偿还罗某剩余借款7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