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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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儿童骑车撞人 监管不力父母担责

  发布时间:2013-05-06 14:49:40


    10岁的乔乔(化名)骑电动车将许某撞伤,乔乔的父母在赔偿过住院费后,不愿再承担其他费用,并称等乔乔成年后由其承担。许某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将乔乔告上了法庭,5月2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决乔乔的父亲靳某赔偿许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11509.81元

    2012年3月25日下午5时30分许,乔乔在和美小区1号楼前绿化坪沿路南沿从东向西驾驶电动车将许某撞倒,乔乔的法定代理人靳某将许某送至焦煤一分院检查,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对位对线欠佳。后靳某先后带许某到焦煤集团中央医院、滑县等医院检查治疗。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的被告乔乔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在小区内将许某撞伤,乔乔应依法负全部责任;因被告乔乔系未成年人,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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