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女)与张某(男)于2004年8月办理结婚手续,2005年11月办理离婚手续,2006年1月双方复婚,2007年11月再次办理离婚手续,2008年又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0月王某起诉张某要求离婚,后以夫妻双方已和好为由撤回起诉。2012年11月王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经过审理认为,婚姻关系是否应当存续应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基础,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婚姻关系现状以及男女双方是否有和好可能等多方面情况。王某与张某两次协议离婚,均在较短的时间内又办理了复婚手续,2008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以夫妻双方已和好为由撤回了起诉,说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处理均不够冷静,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法院对王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