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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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婚姻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3-05-07 09:54:05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2010年相识并相恋,张某向王某提出结婚的要求,王某同意与张某结婚,但提出:由于双方都没有正式工作,希望张某的父母能够出资为两人开办一家饭店由两人共同经营,盈利归两人共同所有。张某父母同意了王某的要求,两人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经过共同努力,饭店的生意比较红火,经济条件逐渐好转,但张某却后悔与王某结婚,想要离婚。但考虑到饭店是自己父母出资开办,生意较好,且婚前已与王某约定该饭店的盈利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离婚,势必要将饭店的财产分给王某一部分,遂以与王某结婚是受其胁迫,违背其真实意愿,属于附条件的婚姻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婚姻是一种身份行为,其效力不受协议或约定条件的限制。《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谓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本案中,王某在结婚前考虑到两人都没有正式工作,要求张某的父母出资为其两人开办一家饭店,由两人共同经营,盈利归两人共同所有,其主观目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客观上有利于夫妻生活的稳定,张某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其同意王某的条件并与王某结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两人的婚姻属于双方完全自愿;王某在结婚时提出的附加条件具有互利互惠的性质,不属于一方获得利益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害的胁迫行为,不能认定两人的婚姻无效而予以撤销,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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