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河保健品公司2012年8月份搞促销活动,承诺其公司所售的磁疗枕允许消费者试用一个月,如果无效可以退货,张某觉得没有风险,遂花了800元钱购买了一台磁疗枕。试用一个月后,感觉不出有任何疗效,于是决定退货,但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以货物已经使用为由不予退货,双方发生争执。张某一怒之下将红河保健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本案中,蓝河保健品公司与张某明确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试用期满后,对标的物是否购买,完全取决于买受人张某的意愿,张某享有解除合同的形成权,故蓝河保健品公司应当给张某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