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案件快报

私改罐车盗窃运输物 数额特别巨大被严惩

  发布时间:2013-05-07 15:23:37


    为牟利,申某等人私自改装罐车,在承接运输烧碱的过程中,偷梁换柱,盗窃烧碱,犯罪金额特别巨大。近日,申某等四人二审均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院查明,2011年11月,被告人申某、王某(另案处理)、李某、彭某、张某共同出资以申某的名义购买了主车豫HB3295挂车豫H295G挂,并于2011年11月25日在焦作市豫通沁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北物流)注册挂靠,承运销往中国铝业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分公司)的烧碱运输业务,沁北物流对应车主结算运输费用。2011年12月,在申某的提议下,该车经过改装,整个罐体分成两部分,前面是大罐,后面是小罐,在车罐后侧中间装一个三通阀门,打开后两罐相通,关闭后两罐隔离,并各有出阀口。

    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四被告人及张某在往中州分公司运输烧碱过程中,利用改装过的主车豫HB3295挂车豫H295G挂车辆先将拉出的烧碱运至焦作市八运公司东边租赁的院子里,将其中小罐中32%的离子膜烧碱卸至该院内自制的槽中,再将同等质量的水加入小罐中,后继续运至中州分公司,经该公司人员过磅、检验后,找个隐蔽的地方将水放出,然后到指定地点将大罐中的烧碱卸出,最后空车回皮称重。

    四被告人利用上述方式,窃取32%的离子膜烧碱共计228.72吨。经鉴定,总价值为196699.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李某、彭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申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彭某、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