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为财物,蒙面携带作案工具入户抢劫,被人当场抓获。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法院查明,2012年2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高某为劫取他人财物,面戴口罩,携带小刀、电警棍等工具,趁武陟县圪垱店乡圪垱店村买某家大门开时,潜入买某家中,因屋内有人,其在该院内躲了一夜。次日早8时许,买某从屋内出来,进入院内停放的汽车内,准备开车时,高某持刀冲到买某的车旁,拉开正驾驶座的车门,买某边躲边大声呼救,同时将高某的口罩拽下,高某将刀扔到正、副驾驶座的中间,又拿出电警棍电击买某,二人在车内争夺电警棍时,高某被闻声赶来的买某的家人和群众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持刀、电警棍等工具,蒙面入户伺机作案,强行劫取他人,欲非法获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