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孙银生、原审被告人宋新利犯盗窃罪一案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发生了变化,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刑三庭依法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于2013年5月6日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孙银生参与盗窃通信电缆两起,盗窃通信电缆价值68635元,被告人宋新利参与盗窃通信电缆三起,盗窃通信电缆价值80991.5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新利、孙银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新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孙银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宋新利、孙银生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在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处罚标准发生了变化--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按此标准,宋新利、孙银生的盗窃通信电缆的数额达到数额巨大。遂依法改判:被告人孙银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宋新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