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存车牌,却把新买的摩托车放到存车房外边不远处。摩托车丢了,看车人该不该负责任?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失主和看车人均有过错,各担责50%。
“哎,别跑。有人偷车了……”2010年1月29日,看车人李某大喊。当日,在孟州市一家超市南门停车房附近,一个小偷正在盗窃一辆崭新的摩托车,李某赶忙追赶,却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小偷骑上摩托车逃跑。平时工作敬业的李某万万没想到,因为存车人不按要求停放的摩托车竟在自己眼皮子底下丢失了,她也因此惹上官司。
原来,丢失摩托车的小张是该超市员工,李某是专门负责为超市员工看车的。
当年1月20日,母亲花了近6000元钱给刚刚参加工作的小张买了辆摩托车,小张随后在李某处缴钱办理了存车牌。事发当天,小张并未将车停放在超市南边房檐下的存车房内,而是停放在了存车房外边不远处。
摩托车丢失后,小张要求李某赔偿。“你没有按照规定将车放进存车房内,车丢了咋能算我的责任?”李某说。“可是,当时我停车时,你就在现场,也没有劝我将车停到存车房内啊。”对于李某的说法,小张并不同意。他认为,自己既然缴了看车费,车辆丢失,李某就应该负全责。
双方就责任划分问题僵持不下,小张遂诉讼至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李某的看管范围是在超市南边半封闭房檐下的场所,小张的摩托车未停放在存放场所范围内,已超出了李某的看管范围;当时在场的李某未予以劝阻,也有过错。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双方各承担车辆丢失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