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女子齐某在家中不慎摔伤,按照保险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5月10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保险人齐某获得了63000元的保险赔偿。
2011年5月,原告齐某经人介绍到商贸公司打工,公司为了转移风险给员工投保了养老保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本人。为了自身安全和家庭有个保障,齐某以及其他员工共计20人于2011年5月31日共同投保了团体养老保险,每人保费为190元(短期性一年)。齐某按照规定一次性缴足了保费,并于当日在保险公司签订了养老保险合同。
2012年3月10日,齐某在家中不慎摔伤,后住院治疗,先后花去3万余元,经医院诊断为胸椎体两处骨折并脊骨髓损伤。齐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保险公司均已各种理由推诿,现齐某已下肢瘫痪不能行走,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
原告齐某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是在保险期间,待齐某要求理赔时,被告拒赔。原告已缴纳了保险费,且所受的伤又在保险期内,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被告理应赔偿。 故齐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6万元。
保险公司以原告不属于商贸公司员工为由拒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以原告不是商贸单位员工为由拒赔显然不能成立。证人的当庭证词讲的很清楚,该项业务允许拼单且是经过保险公司许可的。原告按照约定按时定额缴纳保费,受伤后又及时报案,且受伤又在保险期间,因此保险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齐某如今终身残疾,并需要终身护理,这些保险金只能解决眼下一些困难,齐某的路还很漫长,将面临许多的困难,经法官的多次做工作,原被告双方遂达成上述协议,保险公司赔偿齐某63000元的保险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