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积极探索对未成年犯的回访帮教方式,“回访”先“会访”,取得较好效果。
之前,对未成年犯的回访帮教工作,往往是在未成年犯的家里、学校、单位进行的,尽管这种方式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实践中,也有不少回访帮教对象对此方式有些许微词:一是当着家长、同学、同事的面回访,有种不被信任且再往“伤口上”撒盐的感觉,二是环境不够宽松,心情不能放松,不能与法官真心沟通。
新《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以往回访帮教中存在的问题,焦作中院少年综合审判庭认为,要使回访帮教工作取得实效,关键是要“会访”,即采取回访帮教对象容易接受的方式。首先,不占用回访帮教对象的工作、学习时间;其次,选择合适的场所;第三,尽量避开回访帮教对象亲朋好友,缩小知情面。在“会访”的基础上,再进行回访帮教工作。据此,焦作中院少年综合审判庭规定,对需要回访帮教的对象,要利用其休息时间,回访地点选定在工作单位、学校之外。
图为该院少年综合审判庭的法官在比较宽松幽静环境下回访帮教一名失足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