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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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区法院帮农民工讨回38万血汗钱

  发布时间:2013-05-22 10:09:53


    辛苦劳作一年,却被工厂拖欠工资,为此35名农民工集体起诉,状告工厂,要求支付劳动报酬38万元。5月20日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支付35名农民工工资38万元。

    2011年1月15日,被告焦作市某机械公司与建设工程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机械公司委托建设工程公司代为投资,负责机械公司新厂区的施工建设。2011年3月6日,被告建设工程公司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包机械公司新厂区的土建、厂区道路、水电和排水。随后第一包工头范某、王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进入机械公司新厂区工地施工,并将一号车间基础工程交给第二包工头焦某施工。2011年6月28日,农民工蒋某等35人与被告焦某签订劳务合同,承包一号车间内的土建部分。工程完工后被告却拖欠劳务费迟迟不给付。蒋某等35人遂起诉到山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支付劳动报酬。

    法院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据了解,蒋某忠等35人都是农民,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绝大多数人连缴纳诉讼费都有困难,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缓缴诉讼费申请。

    由于此案涉及到农民工切身利益,且涉案人数众多,法院安排专人审理此案,开庭前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耐心细致地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动员双方律师做当事人工作,希望尽快支付拖欠的报酬。

    庭审过程中,焦作市某机械公司、建设工程公司和建筑公司等3家公司均称自己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劳务关系不应该成为该案的被告。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建筑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机械厂新厂区的建设是由被告机械公司委托被告建筑公司代为投资,被告置业公司系名义上的发包人,被告机械公司享有该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应视为隐名发包人,根据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机械公司、建设工程公司、建筑公司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

    因被告机械公司与建设工程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向承包人支付过工程款,故原告蒋某等35人要求被告机械公司与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解释,判决被告范某、王某、焦某支付35农民工工程款38万元。被告机械公司、建设工程公司、建筑公司对上述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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