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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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醉驾酿事故 交强险理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3-05-22 10:18:03


    男子醉驾酿致第三人受伤,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受害人索赔,保险公司以车主醉驾为由拒绝赔偿,法院不认可该辩解。2013年5月20日,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4日13时40分许,被告车主张成醉酒后驾驶豫HAxxx号现代轿车经中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南路金属回收公司门前时,与经中南路由北向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许强相撞,造成许强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许强当天住入中站区人民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5113.36元,住院期间陪护2人。此事故经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勤务大队处理认定张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许强不承担责任。另查明,豫HAxxx号现代轿车车主系被告张成,2010年10月16日在被告平安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院认为,原告与张成发生交通事故事实存在,张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没有靠右通行造成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成赔偿,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平安保险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张成在平安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事故系保险期间发生,被告张成虽然醉驾,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平安保险应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2000元,其余部分由被告张成赔偿。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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