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法相关司法解释(一)、(二)、(三)等与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解释均已颁布实施,相关法规加大了对劳动者权利的维护,加上媒体对劳动法相关法律的宣传以及法院等相关法律部门进行的普法宣传,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特别是焦作市新区成立后,新区的法院尚未设立,所有案件均由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山阳区人民法院案件数量更是全市激增最为明显的法院。
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审判机关,遵循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关于建立中原经济区建设的精神,按照焦作市委关于建立焦作转型示范市的重大部署,山阳区人民法院为积极维护全区企业及劳动者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推进社会经济建设事业的协调发展,在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大增,法官编制却未添一人的情况下,我院按照上级法院精神成立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全力化解劳资纠纷。
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
1、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过低。
2008年4月1日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不论标的大小均只收取10元诉讼费,简易程序审理、调解、撤诉结案的仅收取5元诉讼费。换言之,败诉仅仅会导致5到10元的损失,而胜诉则轻易获取成千上万的利益,低成本和高回报的诱惑容易助长职工的滥诉心理。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和职工权利义务规定的不对等性、劳动争议诉讼费用的低廉性,是引发劳动争议案件迅猛增长的直接诱因。
2、社会保险未缴纳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困难。
由于中小民营企业往往呈现劳动密集型、生产粗放型特点,生产经营利润较少,进而没有足额资金为职工们缴纳各类保险,也有一部分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完全是因为劳动者属于外来工不同意缴纳,恳请企业以现金的形式对劳动者进行补偿,但最后企业的同情心却变成了成为被告的催化剂。
3、加班未支付加班费情况普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但企业随着用工成本的增加,以及经济不景气的影响,为了获得竞争力,企业往往安排加班,但却很少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待劳动者意图离开单位时,便以此为由起诉至法院。
4、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任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小民营企业有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习惯,容易被动机不纯的人钻空子而引发劳动争议案件。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至今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仍然存在,导致在企业即使保证劳动者各项待遇的情况下,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成为被告的现象发生。
5、存在代理人煽动劳动者诉讼的情形。
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在《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对企业辅导不够全面,致使这些企业不能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留下了劳动争议隐患。一些律师一心只想多收取一些诉讼代理费,别有用心地盯住那些没能力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中小民营企业职工,抓住企业支付报酬标准笼统、劳动保险费用未能缴足的弱点,顺应职业道德较低职工的私利心理,煽动挑起一批劳动争议案件,甚至表示愿意进行风险代理(即先帮助代理诉讼,待胜诉以后再向职工收取诉讼代理费用)。一些律师唯恐无诉讼可代理,便怂恿一些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并承诺实行风险代理,先行垫付部分诉讼费用。
6、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处理有瑕疵。
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其设置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分流过滤部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从目前劳动仲裁情况看,劳动仲裁机构考虑的政策性因素较多,尤其在世界经济危机、中小民营企业经营困难的大背景下,考察到用人单位的实际经济情况有意无意地偏向企业,而对职工的疏导工作又不够耐心细致,容易引起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满,进而未能发挥过滤部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作用,致使许多劳动争议纠纷大量涌入法院。
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策略
1、加强对法官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培训指导。
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法官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使法官们做到对法律真正准确地把握,进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避免因法院裁判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果有稍微的瑕疵与不当,从而造成对企业职工的维权意识和行为产生消极的影响,进而诱使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大幅增长的现象发生。
2、树立科学的审判理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涵,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矛盾纠纷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往,鉴于中小民营企业的劳资双方实际地位存在强弱之分,基层人民法院倾斜保护职工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劳动利益是必要的;然而随着世界经济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冲击,企业也处于一种需要特定保护的弱势地位。因此,山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时牢固树立“倾斜保护并非等于单方保护”的审判理念,着眼于协调好企业与职工双方利益关系、增强企业抗御经济危机能力、构建企业和谐的劳资关系,从“保经济增长”的高度入手,切实做好中小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既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要对企业合法权益、生存发展作全面考量;既要确立决不能以牺牲职工合法权益为代价保护经济困难企业的理念,又要确立防范职工滥用劳动争议诉讼权益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理念。总之,山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过程中,彻底纠正片面保护某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或经济权益的观念,自觉克服机械司法的习惯做法,从根本上摆脱当前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相一致的困境。
3、把握科学的审判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常常会对以往的劳动争议处理思路矫枉过正,出现了过度保护职工权益的现象,结果导致许多企业职工滥用诉讼权利。这不仅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更直接导致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井喷”现象发生。山阳区人民法院通过科学统一的劳动争议案件裁定判决标准,向公众明确劳动争议纠纷诉讼的胜诉尺度。对于那些故意苛刻职工经济权益、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加班报酬、不替职工交纳各类劳动保险的企业,从重判处,从而警示其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对于企业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出于疏忽过失的行为,或企业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高却未能分门别类写明正常报酬与加班报酬的行为,或企业确因生产资金困难没有能力替职工足额缴纳各类劳动保险的行为,应当适度减轻企业的赔偿责任。对于因职工本人执意不肯而导致企业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相应地减免企业的赔偿责任。对于恶意采用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故意不与企业明确劳动报酬分类标准而事后却以此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行为,果断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通过这些改变,有效的发挥了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纠纷的引导作用,既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逐步规范用工制度、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又减少职工滥诉恶诉现象、维护企业的日常管理秩序、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4、坚持科学的审判方式。
如何解决劳动争议纠纷“井喷”现象对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冲击,山阳区人民法院从改进自身审判方式入手。设置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受理条件,凡诉讼当事人未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一律不予受理。其次严格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标准,对于企业因不服劳动仲裁而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要严格审查,凡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一律报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坚决维护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程序的严肃性。再次山阳区人民法院把握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要点,注重在法律允许、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不损害一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杜绝为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率、为迁就职工不满情绪而动员企业以“牺牲经济利益、削弱管理权威”为代价作出无原则的让步,全面消除已经形成的“企业职工只要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就能获得额外利益”的不良舆论导向,从而在司法审判层面上避免滥诉恶诉现象的滋生蔓延。
5、加强教育宣传。
鉴于劳动争议纠纷发生的源头在于部分企业负责人严格守法意识不强、一些职工基本素养不高两个方面,山阳区人民法院有的放矢地提请党委宣传部门将企业负责人法制意识、职工道德素质教育等内容纳入本地公民素质教育、和谐建设、法制建设规划之中。认真部署,严格考核,努力营造“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企业与职工彼此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适时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宣传法治理念、法律规定、维权渠道、维权误区等常识理念,切实增强职工正确的权利观、维权观,引导用人单位与职工形成一种社会主义制度下应有的和谐劳资关系,无情鞭挞那些蔑视法律、苛刻职工利益的企业,警示那些玩弄法律、制造劳动争议事端的职工,努力从源头上控制劳动争议纠纷的频频发生。
6、建立防范制度。
鉴于有的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是由于不熟悉法律规定、不了解应聘职工秉性所致,山阳区人民法院密切与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沟通联系,协助他们做好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辅导指导工作,有效的避免了企业由于不熟悉法律法规具体要求造成工作疏漏而影响职工切身利益,从而给那些热衷于制造劳动争议纠纷的单位个人抓住把柄。
7、密切联系企业。
山阳区人民法院结合审判职能,通过案例介绍、法制讲座、回访座谈等形式,坚持能动司法到企业讲述相关法律知识及注意事项,既运用审判职能帮助企业规避经营生产风险,又引导企业细化聘用职工试用报酬、正常报酬、加班补贴、保险费用等标准,防范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既勉励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在世界经济危机特定形势下尽量“不裁员、少裁员、不减薪、少减薪”,又教育引导职工理解、支持企业在困难情况下采取的应对措施。既支持企业依法降低用工成本,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又提醒企业必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职工应得补偿等待遇。
8、注重沟通协调。
山阳区人民法院通过与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联系,一方面为经济困难的企业职工提供便捷有效的司法救济服务,另一方面也教育警示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不得违背职业道德怂恿劳动者恶意诉讼、滥用诉权以及非法协助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利益。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与劳动仲裁部门沟通联系,避免企业职工申请仲裁遭受推诿的现象发生,加强仲裁调解工作效率,减少不服仲裁而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数量,共同应对新形势下劳动争议纠纷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真正做到协调默契、配合有力、优势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