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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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因交通事故死亡 儿子起诉父亲要求分割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3-05-22 10:46:44


    解采川、刘菊花系夫妻,二人育有三子解兴温、解兴让、解红明,刘菊花2010年3月1日,刘菊花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车主、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医疗费11273.67元、交通费300元、死亡赔偿金96139元、丧葬费12408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170120.67元,赔偿款均被解采川领走。后解兴温、解兴让因赔偿款的分割问题将父亲解采川诉至孟州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赔偿的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解兴温、解兴让无证据证明由其支出,二原告要求分割此部分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刘菊花遗产,其请求分割也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系对刘菊花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应由其近亲属享有,一审酌定二原告各分得10000元。

    一审判决后,二原告解兴温、解兴让不服,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刘菊花的遗产,应当分割,遂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对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的处理是正确的。死亡赔偿金系刘爱菊的收入损失,应由其丈夫解采川先分得一半,剩余部分由解采川、解兴温、解兴让和解红明平均分配。二审遂改判,对死亡赔偿金也进行了分割。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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