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涉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然而,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会计工作站确对法院要求查询被执行村委会财产消及对待,百搬推诿,5月22日,博爱县人民法院随即对此做出25万元的罚款决定。
2001年,焦作市中站区启心村委会建设果品批发市场,家住焦作市山阳区40多岁的韩彬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此项工程,并按期完成了承包工程,交给启心村委会投入使用。但韩彬讨要工程款时,启心村委一拖再拖,经过多次讨要,启心村委于2005年10份向韩彬出具了还款协议,双方认可工程款33.33万元,启心村委承诺待南水北调包赔款到位后一次性结清工程款。此后,韩彬多次讨要工程款,启心村委会仅支付了极少的工程款。2007年年底,韩彬为工程款的事,多次向市、区等部门反映该问题,府城街道办事处承诺待南水北调补偿款到位后,由该办事处负责将款从启心村扣除,一次性付给韩彬。然而,到2011年,启心村仍然拖欠韩彬工程款13万元。为此,2011年6月27日,韩彬将启心村委会和府城街道办事处告到了中站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于2011年7月20日做出判决,判决启心村委会3日内支付韩彬13万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启心村委会仍然没有支付韩彬工程款。中站区法院在执行此案件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案件未能执行,后焦作市中院指定博爱县法院执行此案件。
博爱法院在执行此案件过程中,执行干警先后几次到府城街道办事处会计工作站查询启心村委会财产情况,但该会计工作站工作人员百搬推诿,拒绝配合,为此,博爱法院执行干警随即对此做出25万元的罚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