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公司找到建筑公司,第一包工头找到第二包工头……工程层层转包,农民工辛苦劳作一年却被拖欠工资,而几家公司却都想撇清责任。今年4月初,12名农民工集体起诉,状告工厂。近日,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支付12名农民工工资20万元。
12名农民工辛劳一年却没有工资,事件的起因还得从2011年说起,当年被告焦作市某企业与一家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某企业委托建设工程公司代为投资,负责某企业新厂区的施工建设。
2011年3月,被告建设工程公司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又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包某企业新厂区的土建、厂区道路、水电和排水。随后,第一包工头张某、黄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进入新厂区工地施工,并将一号车间基础工程交给第二包工头李某施工。
2011年年底,农民辛某等12人,与被告第二包工头李某签订劳务合同,承包一号车间内的土建部分。辛苦工作了一年,工程最终完工,可大家却迟迟拿不到本该得到的报酬。今年4月初,辛某等12人遂起诉到山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支付劳动报酬。
法院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据了解,辛某等12人都是农民,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绝大多数人连缴纳诉讼费都有困难,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缓缴诉讼费申请。
由于此案涉及到农民工切身利益,且涉案人数众多,法院安排专人审理此案,开庭前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耐心细致地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动员双方律师做当事人工作,希望尽快支付拖欠的报酬。
庭审过程中,企业、建设工程公司、建筑公司等3家公司均称自己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劳务关系,不应该成为该案的被告。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建筑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新厂区的建设是由被告某企业委托被告建设工程公司代为投资,被告建设工程公司系名义上的发包人,而被告某企业享有该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应视为隐名发包人,根据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企业、建设工程公司、建筑公司都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
因被告某企业与建设工程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向承包人支付过工程款,故原告辛某等12人要求企业与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相关解释,判决被告张某、黄某、李某支付12农民工工程款20万元。被告某企业、建设工程公司、建筑公司对上述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后,12名农民工当即收到8万元前款,剩余款项将在一个月内归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