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再审申请人田三阳与被申请人董行军、都红卫、刘自力的运输合同纠纷,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申请人田三阳在沁阳市西万镇经营货运信息部,被申请人董行军、都红卫、刘自力与申请人田三阳建立运输合同关系,为了保证煤炭保质、保量运到目的地,申请人田三阳向三被申请人交纳压金2万元,2010年8月4日申请人田三阳安排两辆车为被申请人运输煤炭,该批次煤炭经检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申请人田三阳要求三被申请人支付运费并返还压金20000元,三被申请人提出反诉要求申请人田三阳赔偿因运输煤炭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一、二审判决董行军、都红卫、刘自力支付田三阳运费5933.7元;驳回田三阳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董行军、都红卫、刘自力的反诉请求。田三阳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返还押金20000元。
再审审查法官认真审查卷宗材料,分析双方在纠纷中存在的问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解释工作;同时针对双方都是同一村的兄弟,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疏导工作,经过三个小时的调解,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三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10000元。双方当场转款,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