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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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被冒用成担保 信用社疏忽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3-05-31 08:55:37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刻不容缓,但是公民自己也要提高警惕意识,保护好自己的隐私,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5月30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古某诉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限期内消除原告古某不良记录并赔礼道歉。

    2010年6月,原告古某去农业银行申请信用卡时被告知在金融系统内有不良记录,无法获得银行信用卡及银行贷款。同年7月,原告前往中国人民银行焦作中心支行进行查询得知,2006年4月30日,由于被告违反法定程序及规程,没有尽到谨慎、严格的注意义务,致使他人冒用原告名义贷款47万给赵某。由于赵某逾期不还款,造成原告存在不良记录。原、被告交涉多次无果,古某无奈之下将被告诉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作为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未对担保人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致使他人冒用原告姓名进行担保,现原告要求被告消除不良记录、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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