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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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钱贿赂车主求放生 遭拒上演“惊险片”获重判

  发布时间:2013-06-07 16:21:48


 一窃贼在盗窃时被车主发现,为逃避被抓,竟掏出700元钱贿赂车主求“放生”,在遭到拒绝后,窃贼遂上演“惊险逃跑大片”,并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车主进行威胁、挥砍,使车主受伤,结果偷窃变抢劫,获得重判。日前,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11月12日14时许,冯某吃过饭后无所事事,就到焦作市一所大学的附近散步,当他走到大学附近一个饭店门口时,看见一辆8、9成新的摩托三轮车停在饭店门口外,见四处无人,有盗窃“经验”的他马上就萌生盗窃的念头。于是他拿出随身携带的黑把钥匙把三轮车电门捅开,准备把车推走,正好被车主程某看见,于程某就和开饭店的弟弟一块追赶欲抓获冯某,为了逃避抓获,冯某就掏出700元钱扔到地上,求他们二人不要再追赶,在遭到拒绝后,冯某继续逃跑,并跑到公交站牌,上了一辆公交车,用刀威胁公交车司机快开车,因车主程某随后赶到也上了公交车,指明冯某就是小偷,并将冯某拉下车,冯某为了逃跑,持刀对程某身上乱砍,致程某拇指受伤,随后冯某又继续逃跑,当他跑到十字路口时,发现一辆私家车正在等红绿灯,遂拉开私家车的车门上去,程某也跟着上去。为了快速逃走,冯某就用刀威胁程某下车,程某下车后,冯某就用刀威胁司机快开车。程某下车后,就和群众一起坐车逼停那辆私家车,并将冯某制服。程某遂打110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并致被害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冯某辩解自己没有实施盗窃,与当庭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冯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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