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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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提出分手男子不同意 威胁女友构成敲诈勒索

  发布时间:2013-06-07 16:38:31


  俗话说得好,强扭的瓜不甜,好聚好散,然而张某因与女友恋爱12年后女方提出分手而坚持不同意,对女友进行威胁,构成敲诈勒索,近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因其女朋友钟某向其提出分手,故向被害人钟某索要十万元分手费,因被害人钟某不给钱,被告人张某遂于2012年11月8日,通过彩信向被害人钟某发送了两张其与被害人的性爱照片。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出具了保证书,被告人父亲出具了承诺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建议对张某判处缓刑,并请求限制被告人与被害人接触和联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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