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修武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范某、孙某系连襟,三人岳父马某随范某夫妇生活,后经法院判决由王某之妻马一某、孙某之妻马二某、范某之妻马三某按月轮流赡养。2012年6月16日9时许,王某夫妇与孙某夫妇到范某家腾房屋用以赡养其岳父马某时,与范某之妻马三某发生争执并殴打,后王某持凳子将范某头部砸伤,范某持菜刀追砍致王某、孙某也受伤。经鉴定,范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事后双方约定各自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互不赔偿,并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实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范某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又表示谅解,被告人王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