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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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婚龄骗登记 法院解除无效婚

  发布时间:2013-06-13 15:16:02


    丽丽未达婚龄,却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托人办理了结婚证。6月11日,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宣判原告丽丽和被告亮亮婚姻无效。

    原告丽丽与被告亮亮经人介绍相识近二个月,便在父母的催促下在村子里大摆酒席宴请宾客举行典礼,开始了同居生活。因为丽丽与亮亮均没有达到结婚年龄,于是亮亮的父母就请人托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双方常年异地务工,夫妻感情淡漠。2012年11月,原告丽丽一纸诉状将亮亮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亮亮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丽丽与亮亮隐瞒了未达法定婚龄的事实,骗取结婚登记。至起诉之日止,原告丽丽尚不满二十周岁,被告亮亮尚不满二十二周岁,二人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婚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当属无效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自作出结婚登记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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