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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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照片作生意 一男子因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6-13 16:03:08


    不声不响就把别人的摄影作品用到苏打水瓶上,金某近日因侵犯著作权,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3年,摄影师王先生到云台山景区红石峡参加摄影创作时,拍摄了《云台山水》。2008年7月,王先生将该作品授权我市某公司独家使用。2010年11月,金某见该公司某品牌苏打水在市面上比较畅销,便想仿冒生产销售。金某未经王先生许可,从网上搜索与某品牌苏打水瓶标一样的《云台山水》,通过剪切,让他人印制成标签,用于苏打水瓶上。2011年4月,金某将该苏打水以每件18.5元的价格,销售给安徽省蚌埠市朱某450件。后经河南四方计算计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某使用的摄影图片与王先生的摄影图片系同一图片。

    因金某经营的某品牌苏打水擅自将他的摄影作品运用到瓶标上,对其造成侵权,王先生将此案诉至修武县人民法院,要求金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修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金某以赢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王先生许可,复制王先生的《云台山水》摄影作品,涉案图片2.16万张,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近日判决金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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