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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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乘人之危拿的凭证 法院判决凭据无效力

  发布时间:2013-06-13 16:03:34


    为尽快要回工程款,无奈的郭国按照欠款方要求,在对方少支付21万元的情况下签下“结清欠款凭据”。这样的“结清欠款凭据”是否有效?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审理,依照法律规定判定“结清欠款凭据”无效,判决欠款方偿还剩余款项。

    2011年,郭国承包了杨洋所承包的某公司项目部部分工程。工程完工后,工程款一直没有结算。2012年5月5日,杨洋与郭国结算工程款,共需支付郭国工程款66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杨洋于2012年6月15日前向郭国付清全部款项。转眼间,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日期已过,杨洋却未向郭国支付分文。拿不到工程款,郭国便无法向工人支付工钱。工人不断上门讨债,郭国十分为难。

    2012年10月10日,杨洋看到郭国被多名债主追债,并被人粗暴讨债时,提出所欠的66万元工程款只能支付45万元,双方债权债务一笔购销。迫于当时的危难形势,郭国出具了写有“工程款全部结清,所有欠条作废”的收据,并拿到了杨洋支付的工程款45万元。

    “我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被迫签了‘结清欠款凭据’。对方的行为无疑于趁火打劫,剩余欠款还能不能拿回来?”拿到45万元欠款后,郭国越来越觉得心理不平衡。次日,郭国继续向杨洋讨要21万元欠款。杨洋却说,“结清欠款”凭据为证,他不会支付21万元。一怒之下,郭国将杨洋诉讼至修武县人民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郭国在45万元的收条上所写的“工程款全部结清,所有欠条作废”属于违背原告真实意思的无效民事行为,是杨洋乘人之危迫使郭国在危难境地中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杨洋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郭国剩余工程款21万元。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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