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自2000年底起因盗窃三次被判入狱,分别被判二年、三年、四年,每次刚出狱不久又重操旧业,该盗窃惯犯于2013年5月因盗窃又被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赵某窜至焦作市高新区李屯村李某家门口欲实施盗窃,因发现附近有人干活遂离开现场窜至高新区住郭庄村被害人陈某家中,将其屋门撞开,在被害人陈某家中衣柜内盗走现金208.5元。后被告人赵某又返回李屯村,翻墙进入李某家中,正在实施盗窃时被李某夫妇发现并将其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在被害人陈某家中盗走现金208.5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赵某的身份证明、前科判决书、服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