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恋人钱财的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袁某。
2010年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袁某,之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12月份,袁某向李某提出分手,李某很生气,向袁某索要十万元分手费,因袁某不给钱,李某遂通过彩信向被害人袁某发送了两张其与被害人的性爱照片。两天后袁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被刑事拘留。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出具了保证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袁某建议对李某判处缓刑,并请求限制被告人与被害人接触和联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