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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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睡路上 触犯刑法悔当初

  发布时间:2013-06-19 15:44:08


    近日,修武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5日15时,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豫HJB215号面包车行驶至修武县行政拘留所门口红绿灯西侧等候通行时,被告人赵某坐在车上睡着,被正在执勤的修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血醇检验鉴定,被告人赵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77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在其血液乙醇含量大于80 mg∕100ml的醉酒状态下,仍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醉酒程度、所驾车型、行车线路(系城际主要道路)及里程等所存在的危险程度等综合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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