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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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农民网上传销电子币 涉案金额48万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6-19 16:00:59


    河南两个农民为了挣钱,竟然在网上传销电子币,先后已高额返利为引诱使近百人加入网络传销组织,涉案金额48万余元。6月18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做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家住河南省武陟县农村50岁的郝某认识博爱县农村34岁的程某后,便商量如何赚钱。2012年5月底至6月初,程某在博爱县打着山东阳光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在郝某的帮助下,在博爱县清化镇重阳路以其妻子的名义设立报单中心,推销阳光公司无任何使用价值的电子币,以缴纳一定费用购买电子币获得加入资格,成为阳光公司的会员,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活动经营模式为:每单1000元对应购买阳光公司1000个电子币,每人最多购买8单,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会员,每天按营销计划获得返利。会员每发展1名人员加入,可获得奖励100元。成为会员后,缴纳20000元购买20000元电子币可单独设立报单中心,设立报单中心后,每向阳光公司报1单业务可获得报单费30元。截止案发,程某共计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96人且层级达9级,涉案金额481000元。程某获非法所得14400元,郝某获非法所得9620元。案发后,程某退交非法所得4980元。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郝某组织、领导以推销电子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电子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且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96人层级达9级,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法律规定,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郝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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