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内急”两小伙在旅店附近“方便”,结果遭到旅店老板的辱骂,两人一怒之下将旅店老板打伤,结果不仅赔偿3万元,还被判处了有期徒刑。2013年6月17日,解放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四个月。
程某与冯某是要好的同事,2012年8月1日晚上,两人相约到夜市一块吃饭喝酒。23时许,程某与冯某俩人因喝太多的啤酒,“内急”需要方便,于是他们就来饭店对面春丽旅馆附近小便,结果正好被旅馆老板陈某看到,在阻止无效的情况下,旅馆老板陈某对两人辱骂。血气方刚的程某、郝文亮一听到有人骂自己,就非常恼怒,俩人在“方便”后就进入春丽旅馆对旅店老板陈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程某到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调解,被告人程某到公安机关后被抓获。
另查明,案件受理后,被害人陈某口头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程某、冯某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且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害人陈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撤回对二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建议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程某、冯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冯某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二人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