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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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朋友钱财 失财失友失自由

  发布时间:2013-06-19 16:18:34


    2013年5月9日马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晓军利用朋友的信任,趁着与朋友喝酒之机,盗窃朋友的钱财,最终不仅失去了一位朋友,更受到法律的制裁。

    俗话说:宁可没有金钱,不可没有朋友。杨晓军、马三牛在同一公司上班,由于杨晓军家在外地,马三牛就经常让杨某到家里玩,在外人眼里二人就像亲兄弟。但就是这样的“亲兄弟”却在马家干了一件“大事”。2013年2月1日20时许,在焦作市马村区某社区马家,杨晓军趁与马三牛喝酒之际,将马三牛儿子放在沙发上的8000元现金盗走。杨晓军到案后退还马家7000元。

    马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晓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杨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部分赃款已退还,法院决定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最终,马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晓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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