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武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薛某归还原告刘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被告周某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2012年3月17日,原告刘某通过被告周某介绍与被告薛某认识,因被告薛某的旅行社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两个月,被告薛某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周某在欠条上签字,2012年5月17日借款到期,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于2012年3月17日生效。借款期限届满,被告薛某应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逾期不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和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周某在欠条上签字,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