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孟州法院坚持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宽严相济入手在优化地区司法环境上进行了坚持不懈地理论探索和实践尝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全文共计约7000字。
以下正文: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多次强调必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政法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准确认识和把握政法工作的性质和职责,通过扎扎实实的努力,不断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政法保障。孟州法院坚持以总书记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优化地区司法环境上进行了坚持不懈地理论探索和实践尝试,为构建和谐孟州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优化司法环境是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须
作为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核心的两条基础主线之一就是要通过法制约束等形式努力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如果背离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发展的原则,违背客观实际片面去地追求某种效果的话,不但不能达到圆满的目的,反而会因此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上世纪80年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社会进入转型期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人们传统的价值观念受到冲击,原有秩序经受拷问,急剧的社会变迁,必然带来严重的社会失调和社会动荡,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犯罪率增长居高不下。从没有经历过如此局面的新中国决策者自然而然地出台了从重从快的“严打”刑事政策。从表面看,“严打”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实践证明,“严打”政策不仅在操作中时时突破法律底线,造成严打政策与法律相悖,更严重的是自1986年以后,尽管“严打”斗争仍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但严重犯罪率不降反升,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持续增长。与此同时,监狱的改造效能却急剧下滑,累犯、再犯率持续攀高,许多刑满释放人员,怀着对社会的疯狂报复心理,肆无忌惮地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犯罪活动,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干扰了地区的经济发展,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给人民群众和社会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后果更严重。连安定都谈不上的地方,何谈经济发展;经济不发展,何谈和谐。事实证明违背社会发展规律,违背法律科学的“严打”之类的政策行为的实施,只能治标,根本不可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治本。只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实际问题入手,紧紧抓住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能力、司法权威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待改进的司法问题,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遵循司法客观规律,通过包括务实地优化司法环境在内的一系列司法改革的理论探讨和创新实践活动,努力构筑一片净洁的司法天地,才能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护卫舰”。
二、优化司法环境让司法体现出温度
胡锦涛同志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和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长期的任务。以宽严有度的司法环境促使行政审判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既是这项工作正常开展的要求,也是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更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司法机构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
以人为本,一方面体现着法律对受伤害者的抚慰。有人对“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宋鱼水有这样一句评价:“她让老百姓抚摸到司法的温度”。这种温度可以温暖很多在社会矛盾冲突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使他们感到被重视。宋鱼水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司法不仅要有力度,而且要有温度;司法如果没有温度,就会缺少力度。
另一方面,从客观实际出发,对犯罪人群、犯罪事实的正视。在现有社会经济历史条件下,犯罪态势是不可能通过单纯的刑法作用加以大幅度改变的,犯罪本身也当然也具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如何从根本上去改变犯罪现状,这并非单纯是刑法的任务,也不单纯是刑事政策的任务。所以在对我国犯罪态势进行科学判断的基础上,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帮助我们对犯罪进行理性思考与沉着应对,而不是只追求刑法对犯罪抑制所能带来的短期效应。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确定,既是我们运用科学发展观分析问题认识问题对国内司法实践的科学总结,又是学习借鉴世界现代法治理念的必然结果。当前,世界一体化进程正在逐步加快,已经自觉将自己融入世界整体中的中国在主动适应世界形势的发展中,也随时感受着世界的脉动。现代法治理念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和谐调和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也成为了我们的共识。西方国家应对日益高涨的犯罪浪潮挑战而形成具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实施模式的“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取得了较好的践行效果,为我国刑事政策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成功的借鉴。所谓“轻轻”就是对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处刑较以往更轻。基本策略是刑事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刑事司法上的非刑罚化,程序简易化,刑事执行上的非机构化,非监禁化;“重重”就是对严重的犯罪,如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累犯等,处罚较以往更重,基本策略是刑事立法上的犯罪化刑事司法上的从重量刑、特别程序和证据规则以及刑事执行上的隔离与长期监禁。由于其改变了以往政策形态的单一性桎梏,在复杂的犯罪态势面前具备了较好的政策张力,通过“轻轻”提升了刑事法治的谦抑宽容,通过“重重”,有利于可集中有限司法资源抗制较为严重的犯罪。
国内学者和包括我院在内的一些长期从事司法实践活动的一线法官也在这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认识和工作看法,并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工作探索,逐渐形成了适合我国特点的“轻轻重重”宽严相济政策。决策层对此作出了积极的反映。特别是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专章列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出“建立和完善依法从严惩处的审判制度与工作机制”,“适时制定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司法政策”;“建立和完善依法从宽处理的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行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案件审理方式及刑罚执行方式改革”,“探索建立被告人附条件认罪从轻处罚制度”优化司法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宽严相济的含义和性质
既然宽严相济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存在,对刑事审判具有指导意义,就必要先弄清作为其逻辑起点的刑事政策的含义和性质。刑事政策是国家基于特定刑事安全形势的要求,以符合法治要求的方式运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预防与控制犯罪,从而达到防卫社会目标的策略系统。我们知道,法律是事先通过严格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规范,其自身的性质决定其具有时间空间的强制性,即在一定时间内不能随意变更,否则就难以发挥其规范指引作用。另一方面,社会实践又是千变万化、不断进步发展的,新生事物和现象层出不穷,仅靠已颁布许久且内容确定的法律规范是不能及时作出有效反应的。而刑事政策则是一种比法律灵活得多的调整工具,它可以因时代的变化很快地作出调整,具有较好地弥补法律规范调整功能滞后性的不足的功能。也可以这么讲,刑事政策是刑事法治的向导,调整着刑事法治内部诸要素的结构和功能。刑事政策在新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显而易见。近年的司法实践更证明,刑事政策和法律规范一样,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研究和尝试正在进一步开展,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我们当然不希望这种研究仅限于理论层面,它理所应当是与司法实践紧密联系并对其起到重要的作用。
四、优化司法环境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可行性
(一)我院05年08至年四年来的适用刑罚情况统计
2005年全年共判处罪犯140人。其中,10年以上有期徒刑7人,3至10年25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59人,判处管制、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和并处罚金(以下简称免刑)的49人(其中重新犯罪的有2人)。140名罪犯中,系累犯和劳改释放犯的有19人,未成年人24人。
2006年全年共判处罪犯225人。其中,10年以上5人,3至10年的38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115人,判处管制、缓刑、免刑和单处罚金的101人,(其中重新犯罪的有4人)。有累犯和劳改释放犯的有45人,未成年人有38人。
2007年全年共判处罪犯311人。其中,10年以上的有13人,3至10年的有52 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有125人,判处管制、缓刑、免刑和单处罚金的121人(其中重新犯罪的有5人),有累犯和劳改释放犯41人,未成年人62人。
2008年全年共判处罪犯513人。其中,10年以上有期徒刑11人,3至10年87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171人,判处管制、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和单处罚金(以下简称免刑)的235人(其中重新犯罪的有6人)。513名罪犯中,系累犯和劳改释放犯的有42人,未成年人51人。
(二)适用刑罚的共性特征
1、严重刑事犯罪和适用重刑的案犯所占比例较低,而适用较轻刑罚的案犯比例较高。
从统计数字来看,2005年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32人,占全部案犯的22.86%,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监禁刑罚和管制、缓刑、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的则有108人,占77.14%;2006年二者的比例为19.11%和80.89%;2007年二者的比例为20.90%,和79.10%;2008年二者的比例为19.10%和79.14%。四年来的平均比例为20.49%和79.51%,基本上达到了1比4的比例。
2、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监禁刑罚的案犯在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即累犯和劳改释放犯的比例较高,而被判处管制、缓刑、免刑和单处罚金的案犯重新犯罪的比例则较低,从2005年来看,累犯和劳改释放犯有19人,占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即实行监禁刑罚的91人的20.88%,而被判处管制、缓刑、免刑和单处罚金即非监禁刑罚后重新犯罪的有2人,仅占这类案犯49人的4.08%,2006年二项比例的数字为29.22%和3.96%,2007年则为21.58%和4.13%,2008年为15.61%和2.56%。四年来,二者的平均比例为21.82%和3.68%,基本上接近1比6的比例。
3、未成年人案犯的比例居高不下
2005年判处的未成年案犯有24人,占全部案犯140人的17.14%,2006年为41人,占16.08%,2007年62人,占19.93%,2008年51人,占9.92%,四年来,平均比例为15.77%,即每6名案犯中有超过1名未成年案犯。
4、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监禁刑罚的案犯人数接近于被判处管制、缓刑、免刑和单处罚金非监禁刑罚的案犯数量。
2005年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有59人,而同期被判处管制、缓刑、免刑和单处罚金的有49人,2006年两项项数字为115和101,2007年为125和121,2008年为171和235。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比对分析,不难看出,首先,具有现实可能行性。从具体数字可以看出,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和确需要从重判处的案犯所占比例与适用较轻刑罚的案犯的比例为1比4,差距明显。这就为宽严相济政策推行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其次,累犯和劳改释放犯重新犯罪的比例过高,占被判处监禁刑罚人数的21.82%之多。且有逐年上升势头,足以说明一味地靠刑罚监禁改造已无法实现其打击犯罪的初衷,相反,却使监狱人满为患,加重监狱负担,降低了劳改质量,甚至还强化了部分案犯的仇视社会的逆反心理,使其出狱后更加敌视社会,增加了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而另一方面,被判处管制、缓刑、免刑和单处罚金非监禁刑罚案犯重新犯罪的比例则仅为3.68%,充分说明了实施轻刑的明显效果。对比有力地证明了在遏制重新犯罪方面,重刑未必理想,而轻刑则可收效明显。可见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切实可行的。
另外,4年来,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较轻监禁刑罚的案犯和被判处管制、缓刑、免刑和单处罚金非监禁刑罚的案犯合计占案犯总数的比例达到79.52%,而两者数量相当,各占案犯总数的近40%。从这一数字可以看出,还有一定数量的案犯案情虽也适用于非监禁刑罚但未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得到充分推行,还有进一步扩大推行的空间和可能。
宽严相济作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理应全方位、多角度地展现其精神实质与科学理念,以利于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轻型化和非监禁化,对其贯彻落实应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立法层面,另一个上是司法层面。但无论是在哪个层面上,真正实现宽严相济应当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做大量的艰苦的努力。例如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项就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虽然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而在我院在对符合这种情形的人员审理过程中虽也出现过意见分歧,但最终还是作为犯罪处理,未有一例被宣告无罪。这一现状足以说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活动中的落实和推广尚有相当的空间。可见即使困难再多,任务再艰巨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作指导,真正做到了宽严相济才能使司法环境得到优化,才能使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五、确立正确观念做过细的工作
首先,提高认识尽快确立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加强学习宣传,使广大刑事司法人员在较短时间内,提高认识,自觉确立宽严相济司法理念,这是正确贯彻这项政策的基本前提。我们知道,刑事政策要想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被彻底贯彻到司法行为中,而做到这一点,就要求司法人员应当在处理案件时首先要形成统一的思想认识。树立正确的犯罪观,特别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刑罚的目的。在以往的司法活动中,总有人认为犯罪完全可以通过强化刑罚手段来加以消灭。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出现了多次以短期内迅速消除、减少犯罪活动为目标的“严打”行动。如前面所述,这些努力并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犯罪率仍然居高不下,社会治安形势未得到根本好转,这使得传统犯罪观受到普遍置疑。近些年来,法律界专家学者及一线的司法工作者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对犯罪观及涉及到犯罪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更深层次的研究探讨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就犯罪现象来说有其深刻的历史、经济、文化等社会背景的,它将长期客观存在,不可能被彻底消灭。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通过强制消灭、改造和教育的方式来控制犯罪,并不是为了惩罚报复犯罪之人,以达到消灭犯罪。因此,有必要确立这样一种科学的司法理念,即在一定条件下利用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及刑事司法活动最大限度地通过教育和改造罪犯来实现预防和控制犯罪,将犯罪的影响控制在和谐社会能容忍的最低限度内,以保证社会可持续健康地发展。当然,除科学正确的犯罪观之外,宽严相济司法理念的还具有其它丰富的内容,这需要今后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来加以认识和掌握。
其次,科学定位当轻则轻当重则重。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应用实体刑法时,始终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特别是在对被告人定罪和适用刑罚时,一定要纵观全案事实,注重关键情节,兼顾将要情节,避免因主观因素影响而过分强调个别定案依据,忽视其它重要情节。在适用“轻轻”原则时,对那些轻微犯罪,要大胆适用管制、缓刑、免刑、罚金等非监禁刑种,同时完善具体执行形式,以确保感化、挽救、和真正教育这些涉案人员,使其今后远离犯罪,成功回归社会。决不应当人为地设置一些障碍,如规定缓刑适用比例等,来限制非监禁刑种的充分使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性既体现在“轻轻”上,也应体现在“重重”上。把握好适用“重重”原则时,要严格、准确把握从重打击的那些犯罪范围,并毫不手软地“重”打击,以体现刑罚的震慑效果。总的来说,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应当是探索“宽和”的刑事政策的实现方式。应当在确保“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并利用现有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资源,来推进司法活动中的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的实现。
再次,统一认识共同努力提高庭审效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体现在实体刑法上,更应反映在程序活动中,特别和应当贯彻在司法活动的各阶段,而不应孤立地存在某一阶段。在侦查阶段,宽严相济政策要求只有对于所犯罪行严重,且主观恶性与人身危害性较大的被追诉人,才能适用较长的侦查羁押期限或较严厉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而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率畸高,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必须尽快加以改变。在公诉环节上应加大适用不起诉制度的力度。不起诉制度很显然是宽严相济内涵之一的“非刑事化”精神在公诉阶段的体现,由于其重视刑事法的教育和预防功能,符合诉讼经济性原则,在世界范围已成为一项普适性程序制度。因此当前我国对不起诉的适用率过低的现状在应尽快改变。在审判阶段,为应对社会转型期刑事发案率较高、司法资源稀缺的现实,应当强化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加大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力度,慎重使用传统诉讼程序,从而实现不同犯罪与被追诉人在庭审程序处置上的宽严相济,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和诉讼经济性。
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应当全面辩证地思考和处理该政策和现行有关法律条文二者的关系,既不能惧怕可能与相关的法律条文相悖而因噎废食,又不能完全无视法条人为地“轻重”,更不能忽视当前国情和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普通民众对宽严相济政策中“宽”的范围和限度的心理承受能力。要坚决防止司法人员因对政策理解有误和人为不当操作而导致的对犯罪之人过于从宽处理,从而损害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程和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正常步伐。
总之,只要我们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准确地把握《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精神,从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实际问题入手,踏踏实实地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以落实宽严相济为突破口优化的司法环境,变“结案了事”为“案结事了”就一定能为地区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证和和谐稳定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