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丈夫于2008年10月30日经张某担保在李某处借款10000元,并约定至2009年10月30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李某又与王某的丈夫约定将款延期至2010年4月30日,到期后,又商定将款延期至2011年4月30日偿还。两次延期还款,李某均未通知张某,也未在保证期间要求张某承担担保责任。2011年初,王某的丈夫因病去世,借款到期后,李某向王某和张某追要借款,王某以不清楚借款、张某以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为由拒付,双方形成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王某的丈夫借李某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受法律保护。王某丈夫在世时的借款,应系王某与丈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要求王某偿还欠款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对李某要求张某承担还款责任,因李某在与王某丈夫协商变更还款时间时未通知张某,亦未在张某承担的保证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向张某主张,故张某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李某要求张某承担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王某归还李某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