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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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期间起争执 “飞盘”伤人赔偿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6-26 17:33:17


    工作之余朋友聚在一起吃饭喝酒本是高兴的事,但在喝酒期间因劝酒引起争执,遂用“飞盘”砸伤朋友,不仅赔偿朋友经济损失3万元,还为自己带来了缓刑。日前,解放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原某与宋某是同一单位上班的朋友,2012年11月12日晚上下班后,原某、宋某及单位另外两名同事相约,一块到焦作市一家特色饭店吃饭喝酒。喝至当晚21时许,已经有些醉意的宋某因劝酒骂了原某两句,同样也喝多的原某一听到宋某辱骂自己,非常恼怒,一时冲动,就随手拿起一个盛菜的盘子,向宋某扔去,将宋某的前额砸伤。经鉴定,被害人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2年11月13日,被告人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件审理期间,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原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不含已支付的医疗费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宋某对被告人原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原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对本案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故对被告人原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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