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解放法院审理了一起母子因为赔偿款打上官司的纠纷。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丈夫早年因病去世,原告有长子韩某,次子韩小某。2012年8月15日,韩小某在单位工作时意外身亡,单位一次性支付赔偿款45万元。赔偿款获得后,被告韩某与死者的妻子即被告张某以及死者的一子一女在原告未在场的情况下商量,将45万元予以分配。其中原告分得6万元。其中原告分得的6万元由被告韩某代签并取走。原告作为死者无劳动能力需要赡养的母亲,仅分得死亡赔偿金6万元,且一直未交付,据此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韩某返还已经分割给自己的6万元,并撤回要求撤销协议并重新分割的诉讼请求,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这一意思表示意味着原告对被告间签订的分配方案的认可,并自愿接受。原告要求按照分配方案分配给自己的6万元应由被告韩某交还自己,是行使对自己财产所有权的表现。既然按照赔偿款的分配方案分配给了原告6万元,原告就对这6万元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现原告主张由占有自己财物的被告韩某交还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据次,法院判令被高韩某原告刘素琴分得的赔偿款60000元。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