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强迫酒友喝酒,酒友出车祸后身亡,该不该负责任?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因酒友张某酒后出车祸身亡,王某、陈某须赔偿张某的家属共计两万多元。 2011年1月7日16时许,博爱县某村村民张某像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从工厂回家。在酒精的作用下,张某驾驶摩托车在快车道内转来转去,“咣当”一声撞上了一辆货车,张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属与张某生前所在的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公司赔偿8万元。事情到这一步并没有结束,张某的家属又将王某、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民事责任。原来,王某和陈某是那天和张某一起喝酒的工友。 “如果你们当时多劝劝他少喝酒,就不会有这样的意外了。”张某的家属说。 “他出了交通事故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再说,当时我们又没有逼迫他喝酒,是他自愿喝酒的。”王某和陈某觉得委屈。 张某生前与王某、陈某是博爱县某公司的司机。事发当天临近中午时,张某提出去吃饭,王某开车和陈某、张某一同出去。由于王某感冒不能喝酒,陈某还要开车,只有张某喝了酒。吃过饭后,陈某便拉着张某一起回到公司。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应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身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虽无证据证明王某、陈某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作为共同饮酒、就餐者,在张某饮酒后未尽到完全的安全提醒、护送义务,对张某发生意外存在一定的过失。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负15%的责任,赔偿张某的家属1.9万余元;陈某负5%的责任,赔偿6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