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是兔子不吃窝边草,可村民许某却多次在家门口行窃。7月22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21岁的被告人许某系焦作市中站区一农民。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2月10日间,被告人许某与同村的许某某(未满16周岁)密谋后,携带手灯、老虎钳、扳手等工具,先后五次于晚上翻墙跳至本村村民毋某家中实施盗窃。共窃得3.5KW的切割机电机一台、小麦573公斤、三轮拖拉机车圈两个、钢板三块和手推翻斗车一辆。综上,被告人许某参与盗窃5起,盗窃价值2015.1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2015.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自愿认罪,主动退赃,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