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法院查明,2012年8月初,被告人王某将购买的毒品藏匿于位于其在某公司的住处,并将其中部分毒品贩卖给他人。案发后,在其住处查获含海洛因成份的毒品6包,分别重1克、0.9克、0.8克、0.6克、5克、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7包,分别重9.9克、10克、9.9克、9.9克、9.9克、9.9克、3.7克。
2012年8、9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某在焦作市东方红广场西侧矿务局门口,先后三次卖给毋某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共计6克。
2012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在焦作市西环路和新园路交叉口西以680元的价格卖给焦某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2克。
2012年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河南理工大学新校区西门口的公交车站从一辆长途车上接到一个编织袋,准备离开时被侦查员抓获。侦查员从编织袋内当场查获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61.6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并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所购毒品大部分未流向社会,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