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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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07-08 09:02:01


    案情

    2008年8月闫某开始在甲单位工作,2009年1月29日闫某在执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闫某脊柱矫正手术使用的两根钢柱断裂一根。闫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但甲单位却不为闫某申报工伤,对闫某的治疗费用置之不理。

    现闫某因钢柱断裂需要“翻修术”治疗,需预交80000元医疗费,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无钱看病,闫某现仍在家等待治疗。闫某认为,自己受伤之事完全可以认定为工伤,因甲单位没有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原告不能在工伤保险机构得到工伤待遇,该损失应当由甲单位承担,遂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劳动人事仲裁申请,请求在甲单位享受工伤保险。

    焦作市山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7月23日以超出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故闫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于2009年1月29日发生交通事故所受伤害为工伤;2、被告支付医疗费8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其性质应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应当事人申请而发生的行政确认行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本事故发生于2009年,其于2012年提出工伤认定,已经超出法定期限,法院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闫某的起诉。

    评析

    笔者认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于法有据的,在现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的时间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闫某却在三年后提出,已经超出一年的时间,理应驳回。

    但笔者在此关注的并不是法院驳回的裁定是否合理,而是反思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一年的时间是否合理。条例中规定,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也规定了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单位要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这都是单位的法定不可豁免的义务。表面上保护了受伤劳动者的权益,然而当面对单位的不作为,肆意损害受伤劳动者的权益时,该条例赋予受伤劳动者的权利居然是受伤劳动者可以自行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除此之外对单位再未有任何加罚措施,也就是因为条例这么不科学的规定导致了本该和谐的劳资关系变得异常不和谐。此案,正是很好的一例,因为单位没有给申请工伤认定,而劳动者也没有申请,导致了劳动者受伤的待遇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这不仅仅是受伤劳动者的悲哀,其实也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败笔,更是与党中央要求群众在案件中都要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合拍的。

    笔者建议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经严重与社会脱节,企事业单位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国家发展大势,因此,对于条例应当作出如下修订:

    职工受伤后,单位应当在一年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该申请予以备案,如果受伤职工不配合鉴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告知受伤职工一年内不做鉴定将丧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

    如果单位超过一年未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推定职工所受伤害为工伤,不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该赔偿款一律由单位承担。

    增加单位必须为受伤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规定是因为,作为一个单位推定其知道国家的法律要比推定大众知道国家的法律更科学,生活中很多案例没有申请工伤认定,恰恰就是因为单位懂得一年的时效规定,但劳动者却不知情,单位利用法律的一年时效规定,在一年内对劳动者使用拖延战术,给予小部分恩惠,利用国人不喜欢激化矛盾的优秀品质,欺骗我国善良的受伤劳动者,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德。因此,增该款规定,可以绝对避免无良企业抑或无良企业法律顾问利用法律的漏洞破坏社会的和谐。

    增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有力补充,为了避免实践中单位不履行义务,却把其不履行义务的不利后果由受伤劳动者来承担的不道德现象予以消除。通过第二款规定,可以直接推定超过一年的事故单位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直接推定该事故为工伤,且该工伤赔偿责任一律由单位自行承担,这样就可以将单位往一个对社会负责的道路上指引,真正承担起社会责任。

    第一款中增设单位工伤申请的备案制就是为了避免法规极端的产生,防止职工受伤后,自知难以认定上工伤,却拒不做工伤认定,等到拖过一年直接认定为工伤进而损害单位合法权益的反面现象产生。因此,增设单位工伤申请认定的备案制,既可以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在现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刚刚建成,但大部分公众根本就不知道相关法律规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使大众对自己的各项权利处分都有一个知情权,为其处分权利提供一个决策的机会,避免法律法规仅仅停留在纸上,受伤劳动者在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再由国家对其进行第二次无情的摧残。

    其实很多老百姓对现实社会不满、对政府不满跟这种类似的问题有很大的关系,因为中国的老百姓确实是有着五千年优秀历史的礼仪之邦的后人,不爱闹事是其一个优秀的品质。如果条例能够增以上两款,那么在实践中,就会避免很多看似合法其实非常无情的案例产生,又会将企业与职工往好的方向引导,促进社会的不断稳定与和谐。正应了那句话,好的制度会让坏人不敢使坏,坏的制度逼着好人学坏。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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