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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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刀一怒为“红颜” 深陷囹圄方知悔

  发布时间:2013-07-08 11:38:39


    王某因看到自己的女友与别的男子在一起,心生不满,拔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该男子捅伤。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女友家门口等待女友回家,后看到与女友一同唱歌的男子李某、贺某送女友回家,王某对女友晚归心生不满即与女友发生争吵,李某上前劝阻,王某遂与李某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推搡,后被告人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将李某左胸口捅伤。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且经过法院调解,被告人王某的家人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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