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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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苹果起贼心 领罚金悔当初

  发布时间:2013-07-08 11:39:38


    被告人王某盗窃一部苹果手机,价值3250元,被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 ,面对判决书中足以买一部新苹果手机的罚金数额,王某悔不当初。

    2013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某建筑工地与被害人李某交接挖掘机钥匙期间,趁李某不备,将李某放在轿车内的一部苹果4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25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退还该手机。

    综合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被盗手机已退还被害人等情节,最终修武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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