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与李某在棋牌室打牌时因五元钱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张某的哥哥张一某遂持板凳将李某的头部及右手腕砸伤,并用嘴将李某的左手指咬伤。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一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一某和其弟弟张某到一棋牌室打牌。下午4时许,李某到棋牌室替其妻杨某打牌时,因杨某欠张某五元钱,张某与李某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张一某遂用板凳砸李某,李某用右手拦挡时右手腕被砸伤。被人拦开后,张某和张一某离开棋牌室回家,李某骑车追赶上二人再次发生厮打,被告人张一某用嘴将李某的左手指咬伤。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属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一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同时鉴于张一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