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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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之唱歌唱出的刑罚

  发布时间:2013-07-10 08:21:58


    和几位挚友闲来无事唱歌小聚,越来越成为现代人的一种时尚。年轻人对唱歌的狂热和对自由的过分追究也往往会让他们付出代价。近日,解放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为唱歌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2012年6月4日晚上,被告人韩某与几位朋友吃完饭后,相约到市区的一家KTV 唱歌,因途中又是,被告韩某从包间中出来,在走廊里遇见到一醉酒男子,两人刚开始互看,随后因该男子说了一句“你看啥”引起被告韩某的不满,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持水果刀将张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已经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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