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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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不尽赡养义务 八旬老人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13-07-10 08:44:08


    80岁的老人,本该在家颐养天年,但是,焦作的这位耄耋老人,在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之下不得不来到法庭,寻求法律的帮助。

    生于1930年的王老太,今年已80岁高龄,育有两男一女。她与老伴含辛茹苦养大的子女都已成家立业,最大的已年近5旬,最小的也40多岁了。1996年,王老太的老伴病故。大儿子遂主动承担了老父的后事,不久又将孤寂的母亲接来居住。可王老太随大儿子生活一个多月后,觉得不便又搬回老宅居住。

    随着岁月的流逝,过去身板硬朗的老太太,一天天消瘦了。而她居住的房屋也因年久失修,面临倒塌。加上生活不能自理,基本生活无法保障,需要有人照料。老人考虑到大儿子已安葬了父亲,女儿是“泼出去的水”,小儿子应该负责其后半生。于是,王老太打定主意后多次找村干部解决,但均无结果。

    后经好心人指点,无奈之下的王老太为了生活,步履蹒跚地来到法庭,要求两个儿子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

    接到法庭送来的诉状,两个被告认为尽孝不仅是当儿子的义务,闺女也有份。为此,法庭经审查后依法追加女儿为本案被告,一并参加诉讼。7月8日,法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庭上,面对母亲的起诉,子女们各有说辞。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主审法官试图调解结案,但多次召集3个子女进行调解,他们仍抱着各自的观点,未能在如何赡养母亲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法官认为,本案3名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均应尽赡养义务。现原告已80岁高龄,生活不能自理,其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的请求,合情、合法、合理,应受法律保护。

    为此,山阳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3个子女轮流赡养老人,分摊其母因病所花的医疗费,并对其他事项做了确定。 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拒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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