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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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被伪造受处罚 起诉后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7-11 09:54:31


    驾驶证被伪造,莫名其妙受处罚,男子一纸诉状将伪造驾驶证的司机的雇主与车辆挂靠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物权保护纠纷案,认为二被告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5年至2007年12月份,原告王某将其所有的一辆车挂靠在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营运。2007年5月的一天,原告的车辆停放在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院内,车门被人撬开,放在车上的驾驶证、从业证、资格证等被盗。2012年3月26日,原告王某到车管所审验驾驶证时,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告知原告,2012年1月9日,其驾驶的车辆在国道207某路段被罚款3700元,扣掉12分,吊销驾驶证半年,经培训后才能验证。但原告在该时间并未到过此路段。经查,受处罚的车辆登记在被告某运输公司名下,实际车主是被告焦某。2012年1月9日,被告焦某的车在往湖南送货时,其司机伪造、变造原告王某的驾驶证,造成原告受到处罚。被告焦某在雇用该司机时审核了他的驾驶证。但该司机使用的驾驶证除照片外,其余信息如驾驶证号、准驾车型、住址、出生日期、初次领证日期等均为原告王某驾驶证上登记的信息。原告王某于2012年4月去受处罚地领取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未履行也未被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焦某所雇佣的司机伪造、变造驾驶证虽然是事实,但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针对该司机作出的,原告如果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可以通过行使行政诉讼权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原告未依法行使该权利,至今,原告未履行也未被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亦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在被告焦某雇佣的司机伪造、变造驾驶证的行为中二被告存在过错,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因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给其造成的损失,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当,不予支持。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维护权益方式要有效

    上述案件的一审承办法官冯爱萍说,有些当事人在了解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不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某在得知驾驶证被人伪造受处罚后,理应积极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让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撤销原错误处罚决定。然而王某放弃了该项救济措施。另外,对于驾驶证的真伪,一般人并不具备审查其真实性的能力,雇主在雇用司机时,只要尽了相关注意,如检查其是否有驾驶证,具备驾驶资格即可,法律未规定其具有审查驾驶证真伪的义务,所以雇主不存在过错。王某以雇主为被告,要求赔偿其所受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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