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审判研究 -> 审判研讨

一份协议 保险理赔款转于他人

  发布时间:2013-07-15 08:21:30


    受害人许某系乔某雇佣的员工,2012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许某在工作时发生事故死亡。2012年7月18日,乔某与受害人的亲属刘某等人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达成赔偿协议,协议内容为:乔某一次性赔偿因许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23万元整(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所有项目);受害人生前办有保险,受益人为乔某,理赔后归乔某所有;协议签字后,乔某立即支付18万元,此后,死者家属应积极协助办理理赔手续,在此前提下,乔某应在一个月内支付完余款。

    协议当日,乔某给付18万元,并由受害人家属出具收条一份。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乔某按约定经所在村委转交给受害人家属5万元。后受害人家属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公司领取保险理赔款5万元。乔某认为受害人家属应按照协议给付其5万元保险理赔款,为此形成诉讼。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死者家属给付乔某5万元。受害人家属不服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受害人家属返还乔某贰万伍仟元,剩余款项乔某自愿放弃。受害人家属撤回上诉,乔某撤回一审起诉。

    法理分析:本案虽在二审经调解结案,但涉及因当事人协议变更“受益人”的法律问题仍值得思考。乔某与受害人家属之间的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义务。即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非乔某,但根据协议,乔某有权从受害人家属处取得保险理赔款。

责任编辑:zjf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