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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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财礼假结婚 依法被判有期刑

  发布时间:2013-07-17 08:36:32


    杨某作为一个异想暴富的年轻人,每日思考着如何快速致富,最终将一个不到十八岁的家境贫寒、母亲得病需治疗的女孩梁某拉下水,为梁某办理假身份证以杨某侄女的名义与韩某办理结婚登记,杨某顺利骗得韩某彩礼50000元,分给梁某1500元。近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杨某三年零六个月、梁某一年零两个月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以其侄女“杨某某”的户籍信息为被告人梁某办理临时身份证。被告人杨某通过中间人认识了焦作市的被害人韩某,韩某和梁某在贵州省清镇市见面后同意结婚。后被告人杨某陪同被告人梁某从贵州来到河南省焦作市,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梁某以“杨某某”的身份和被害人韩某在焦作登记结婚,第二天韩某的父亲韩某某将五万元的彩礼钱交给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离开焦作前给被告人梁某1500元作为路费,让其找机会逃跑。此后被告人梁某一直不同意和韩某发生性关系,并多次提出要回贵州,韩某某多次询问梁某,被告人梁某说出了其伙同被告人杨某办理假身份证骗婚的事实,后韩某父子将被告人梁某扭送至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苏家作派出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梁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梁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梁某均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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