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上一见倾心,酒后便试图强奸。近日,中站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刘明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3月的一天傍晚,小雨(女,化名)邀请了几位好友到自己家中喝酒,期间,小雨的一位朋友又打电话叫来了自己的朋友刘明(男,21岁,化名),几名年轻人边聊边饮,交谈甚欢。之后小雨的几位朋友相继离开,最后只剩下小雨和刘明,感觉意犹未尽,二人又一起来到村内的一家饭店继续喝酒畅谈。到了22时,酒足饭饱的两人起身准备一起去网吧上网。当行至村里一个偏僻的小胡同时,刘明突然抱住小雨说“咱俩谈恋爱吧”,这时的小雨被吓得酒醒了一半,忙拼命想去推开刘明,却未能成功。刘明见小雨不答应,便强行将小雨的裤子拉下,又将自己的裤子脱至膝盖处,企图强行与小雨发生性关系,慌忙中的小雨拨通了朋友的电话求救,最终刘明未能得逞。
中站区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强奸未遂,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