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案件快报

朋友之间借钱不还 短信作证法院判还款

  发布时间:2013-07-19 15:15:09


    出于朋友情谊,张某借钱给王某时并没有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然而,王某却因此赖账不还,张某只得向法院起诉。最终,两人间的手机短信成了破解纠纷的“电子证人”。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并依据张某提供的短信,依法判决王某认账还钱。

    张某和王某曾在一家公司工作,还合租了一套房,关系十分融洽。后来,王某离开公司又找不到工作,生活比较困难,便向张某借钱救急。

    去年11月,张某分四次借给王某3000多元现金,当时碍于朋友情面,张某并没有让王某写借条。可直到今年5月,王某绝口不提还钱的事,张某几次张张嘴也说不出让还钱的话。于是,张某按捺不住,用手机发短信给王某,要求其还款,没想到王某竟然变卦赖账,甚至表示自己根本没有找他借过钱。无奈之下,张某只能将其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由于这笔借款没有开具借条,张某只能向法院提供两人间发送的3组短信作为证明。

    张发送的一条为:“你一下子拿不出3000多元,能不能过一两个月还?”王回的3条内容分别为:“实在还不出,不好意思。”、“有了给你,不要怕”、“我没欠你1分钱。”庭审中,原告方的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他们曾耳闻目睹了借款的经过。

    经当庭指证,王某对其手机号码无异议,但矢口否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关于手机短信,他辩称是在双方合租一套房屋期间,张某偷偷进入了他的房间,利用他的手机回复的消息。

    法院认为,手机短信一经发出是无法变更的,从原告提供的双方互相来往的短信内容看,原告向被告所催讨的数额是3000多元,被告表示努力还,虽然被告辩称该短信是原告持被告的手机操作,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提示:手机短信可以作为一种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只要符合证据的属性,并且还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据加以使用。

责任编辑:zjf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